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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元馥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元馥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02刑初3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元馥,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河北省承德市。2016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扈文利,河北紫胤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元馥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元馥及其辩护人扈文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付元馥通过手机(号码为186XXXX****)向孙振银发送孙振银与两名女性的裸照并以此向其索要10万元人民币(未遂),并称如果不给钱,就把照片发到互联网并向纪检部门举报。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底,被告人付元馥在手机微信上搜索附近的人,有一个网名叫“温度”的女性向他打招呼并约他加入她的群,被告人付元馥同意后便加入了“温度”的群中。被告人付元馥进入群中时群里有23人正在讨论一个叫孙振银的村长,说“妻子卧病在家他还不检点,跟两名女性开房还拍裸照,大家给他发布发布。”同时群里的一个人把孙振银与两名女性的裸照和联系方式都给发出来了,被告人付元馥就把孙振银与两名女性的裸照存在了手机里。2016年8月3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付元馥用号码为186XXXX****的手机向孙振银发送孙振银与两名女性的裸照,以此向其索要10万元人民币,并称如果不给钱,就把照片发到互联网并向纪检部门举报,被害人孙振银于8月4号报警,8月15日被告人付元馥被公安机关抓获,至此被告人付元馥敲诈被害人孙振银未果。另查明,孙振银对付元馥书面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元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付元馥的辩护人扈文利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3、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4、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5、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元馥敲诈勒索他人(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元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元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被告人付元馥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付元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元馥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付元馥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元馥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玉全人民陪审员  王治国人民陪审员  齐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伯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