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1324执2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广与伏乃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伏乃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苏13**执2843号申请执行人刘广,男,1966年1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被执行人伏乃新,男,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本院在执行(2015)洪民初字第3971号刘广与伏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伏乃新名下的苏N×××××小型汽车已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 磊执行员 沈利军执行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