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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6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罪犯朱学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学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551号罪犯朱学峰,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生,小学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宿中刑初字第00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学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皖刑终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学峰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学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学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学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学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吴 陶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