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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荣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荣锋,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7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荣锋,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景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磊,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勇,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蔡荣锋因与被申请人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桥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荣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显失公平。1.既然认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二审只强调蔡荣锋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但榕桥物业公司疏于管理、造成小区混乱,居民安全受到威胁,二审法院对此却不予理会。2.蔡荣锋提供的主要证据是照片,反映其本人住宅因屋顶渗水造成损失的情况以及小区设施、设备的损毁情况,其也曾提出现场取证,传唤小区现物业公司到庭作证以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但一、二审均未支持。(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认定事实仅凭合同,不理会客观事实。2.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二章第四条约定:物业公司应承担在建筑法规限定的建筑保修期责任之外的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等。而蔡荣锋的房屋已过了保修期,维修、养护问题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二审认为应当找开发建设单位解决,是错误的。(三)二审驳回蔡荣锋对诉讼时效的抗辩请求,是错误的。榕桥物业公司主张蔡荣锋违约的时间为2007年至2010年,但直至2014年9月才提起诉讼,明显超过诉讼时效。(四)蔡荣锋在一审中已经提出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认为不在其审理范围,二审法院又称蔡荣锋没有提出诉求,同样予以驳回,是错误的。综上,二审判决错误,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榕桥物业公司与福州市闽江三桥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法对蔡荣锋具有约束力,蔡荣锋应当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蔡荣锋主张榕桥物业公司违反小区建设规划,擅自改变停车位、绿化用地等用途,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予以审查处理。蔡荣锋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虽然提出因房屋渗漏要求榕桥物业公司赔偿,但其只是作为抗辩理由,并未提起反诉,故一、二审对该请求不予审理,是正确的。关于蔡荣锋称榕桥物业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本案中,蔡荣锋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亦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蔡荣锋关于榕桥物业公司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蔡荣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荣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卫红代理审判员  沈瑞敏代理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惠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