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沛兰与韩艳芬、张亚生、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沛兰,韩艳芬,张亚生,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793号申请人赵沛兰,女,汉族。被申请人韩艳芬,女,汉族。被申请人张亚生,男,汉族。被申请人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艳芬,经理。本院在执行赵沛兰与韩艳芬、张亚生、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