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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沛兰与韩艳芬、张亚生、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沛兰,韩艳芬,张亚生,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793号申请人赵沛兰,女,汉族。被申请人韩艳芬,女,汉族。被申请人张亚生,男,汉族。被申请人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艳芬,经理。本院在执行赵沛兰与韩艳芬、张亚生、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