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辖终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安义商贸有限公司与瑞仕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逸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安义商贸有限公司,瑞仕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逸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朱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仕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FRANCISROLANDMEIER,董事长。原审被告:义乌市逸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范澍海。上诉人上海安义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03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海安义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争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义乌浙四医院,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上海安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恒仁路XXX号XXX幢XXX-XXX室,被上诉人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