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行申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买买提·吐尔地与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行政处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买买提·吐尔地,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新行申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买买提·吐尔地,男,维吾尔族,1948年7月13日出生,乌鲁木齐县六十户乡八段村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委托代理人:来提盘·买买提,女,维吾尔族,1978年9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1号。法定代表人:姬向东,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路52号。法定代表人:张旭,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再审申请人买买提·吐尔地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买买提·吐尔地以自己的建房手续不全及以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买买提·吐尔地撤回再审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买买提·吐尔地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努尔买买提审判员迪丽娜孜代理审判员哈里木拉提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塔吉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