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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7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黄辉文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7执1479号被执行人:黄辉文,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本院在执行黄辉文贩卖毒品罪缴交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0107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本院支付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银行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鑫标审判员  苏 铭审判员  黄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