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0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苏亮申请执行史雯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亮,史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苏亮,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史雯杰,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苏亮申请执行史雯杰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