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苏亮申请执行史雯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亮,史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苏亮,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史雯杰,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苏亮申请执行史雯杰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