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罪犯王孝思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孝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467号罪犯王孝思,男,汉族,1978年1月23日生,初中文化,江苏省徐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9)埇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孝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7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4年11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孝思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孝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孝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省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孝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孝思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吴 陶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