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孔兰与济源市五龙塑业有限公司、郑裕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兰,济源市五龙塑业有限公司,郑裕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3139号原告:孔兰,女,汉族。被告:济源市五龙塑业��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郑国华。被告:郑裕佐,男,汉族。原告孔兰与被告济源市五龙塑业有限公司、郑裕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市五龙塑业有限公司、郑裕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5日,二被告以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于同日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分。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均未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9月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济源市五龙塑业有限公司、郑裕佐向原告借款5000元,有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该款应当偿还。依据该借条,二被告同意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源市五龙塑业有限公司、郑裕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孔兰5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4年9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苗苗审 判 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李清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