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闫世菊与刘学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世菊,刘学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463号申请执行人闫世菊,女,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刘学阁,女,1971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景县。闫世菊申请刘学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1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闫世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以冻结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工资收入按年份履行原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1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星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明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