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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4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索三小诉被告戴圆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三小,戴圆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4080号原告索三小,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达拉特旗。被告戴圆昊,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杭锦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索三小诉被告戴圆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戴圆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索三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三小撤回对被告戴圆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索三小承担。审判员  杜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