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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刘禄与被执行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禄,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刘禄,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市。法定代表人庞敬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黑1083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禄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刘禄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刘禄借款本金3144426元、利息557095元(按2%月利率标准计算到2016年2月20日止)、诉讼费24437.24元;合计3725958.24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3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王燕萍审判员  陈富友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默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