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2182吴克亮与刘轩羽、江苏鑫磐道路器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克亮,刘轩羽,江苏鑫磐道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2182号原告吴克亮,居民。委托代理人赵文进,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轩羽,居民。被告江苏鑫磐道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金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克亮与被告刘轩羽、江苏鑫磐道路器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克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20元,减半收取6760元,由原告吴克亮负担。审判长 祁建领审判员 夏 云审判员 王中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