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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2182吴克亮与刘轩羽、江苏鑫磐道路器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克亮,刘轩羽,江苏鑫磐道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2182号原告吴克亮,居民。委托代理人赵文进,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轩羽,居民。被告江苏鑫磐道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金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克亮与被告刘轩羽、江苏鑫磐道路器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克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20元,减半收取6760元,由原告吴克亮负担。审判长  祁建领审判员  夏 云审判员  王中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