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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7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世贵与吴诗梅,张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贵,张明洋,吴诗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808号原告:孙世贵,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明洋,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吴诗梅,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孙世贵与被告张明洋、吴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孙世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世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成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例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