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7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世贵与吴诗梅,张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贵,张明洋,吴诗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808号原告:孙世贵,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明洋,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吴诗梅,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孙世贵与被告张明洋、吴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孙世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世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成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例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