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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特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葛学江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葛学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特49号申请人: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洪源小区24幢5号。法定代表人:朱维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葛学江,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亮,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葛学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称:一、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仲裁部门才能进行终局裁决。本案中,医疗费金额已达到了27万多元,远远超过金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本案不属于可以终局裁决的范围,仲裁部门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裁决书的最后部分未对申请人不服裁决书的救济途径进行告知,程序违法。三、申请人与��申请人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四、被申请人系醉酒后摔伤,依法不属于工伤。五、申请人出于人道主义,已为被申请人垫付医疗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252500元,而非裁决书认定的190000元。六、裁决书中各项赔偿标准过高。七、裁决书引用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经申请人到金华社保主管部门了解,该《通知》目前已不适用。一到四级工伤是不解除劳动关系,按月支付津贴,而不是一次性给付。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金婺劳人仲案字(2016)第115号仲裁裁决。葛学江辩称: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定。《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仲裁庭对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而本案仲裁的案由是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故劳动争议仲裁庭可以对本案进行终局裁决。二、本案裁决书并未违反法律程序,申请人已在行使申请撤销相应救济权利。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仍在适用,仲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12日金华市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婺劳人仲案字(2016)第115号仲裁裁决:一、裁决由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葛学江以下工伤待遇:医疗费278598.97元;护理费377*150=56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7*30=1131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21.75*200*12=52200元;鉴定费300��;工伤保险长期待遇3401*12*14=571368元;以上共计970326.97元,扣除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生活费190000元,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仍需支付780326.97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葛学江其他仲裁请求。2014年12月16日葛学江在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所承建的浙江弘弛科技公司厂房项目部做架子工,当日下午葛学江在拆架子的过程中,从架子上摔下受伤。葛学江在金华市文荣医院住院338天,在金华市人民医院住院39天。2015年5月15日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1月6日金华市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为三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2016年3月21日浙江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为二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葛学江工伤前日平均工资为200元,支付鉴定费300元。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已为葛学江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190000��。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未为葛学江参保工伤保险。本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是工伤待遇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涉案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葛学江系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其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并确定伤残等级为二级工伤,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但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并未为葛学江参保工伤保险,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葛学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此外,仲裁委员会适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是作为计算葛学江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该条款并未被废止。因此,涉案仲裁裁决并不存在适用���律错误的情形。至于裁决书的最后部分的表述问题,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综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撤销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