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执216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成信用社,张国锋,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16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成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66-16号。代表人张彩燕,女,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张国锋,居民身份证号230107197803112319,男,197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康宁五道街9号10栋5单元7楼2号。被执行人:林燕,居民身份证号230103198302092224,女,1983年2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康宁五道街9号10栋5单元7楼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国锋、林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国锋、林燕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99,713.66元,利息52,369.82元及案件受理费37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2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