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82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叶仁顺与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何寿根、孔建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仁顺,郑天涛,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何寿根,孔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叶仁顺,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郑天涛,女,汉族,1967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燕,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何寿根,男,汉族,1973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孔建伟,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在执行叶仁顺与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何寿根、孔建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地产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利平审判员  胡 剑审判员  钟大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