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唐涛与常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涛,常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涛。被执行人常琦。申请执行人唐涛与被执行人常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涛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7722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常琦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相关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常琦名下登记有股权信息。2016年8月18日,本院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常琦在西安瑧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291938元的股权,现申请执行人唐涛已向本院申请对冻结的股权进行评估。因考虑评估周期较长,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常琦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唐涛未受偿287722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2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