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陈文明、陈丽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2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被告浙江飞特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鼎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方岩机械厂、陈文明、陈丽春、陈华威、韦凌云、程华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0165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于2016年0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飞特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鼎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方岩机械厂、陈文明、陈丽春、陈华威、韦凌云、程华东支付执行款8976011.9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财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2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六一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