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玉莲与沈树荣、赵娟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莲,沈树荣,赵娟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016号原告:王玉莲,女,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沈树荣,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赵娟学,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莲与被告沈树荣、被告赵娟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29.5元,由原告王玉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