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8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姜雪梅与史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雪梅,史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453号原告:姜雪梅,女,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代理人:鲍普扬,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玲,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雪梅为与被告史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10月28日,原告姜雪梅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雪梅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雪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雪梅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潘金兰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