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武某申请陈某离婚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武某,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联运公司56路车队司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陈某,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执1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魏翔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