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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武某申请陈某离婚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武某,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联运公司56路车队司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陈某,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执1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魏翔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