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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2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杨志菊与上海铁路局新长工务段、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菊,上海铁路局新长工务段,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通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27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年,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铁路局新长工务段。负责人:吴文广,该工务段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宗屹,该工务段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南路219号先辉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任德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通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盛世华庭凤泽苑8幢01室。法定代表人:吴福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娟,该公司项目经理。上诉人杨志菊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铁路局新长工务段(以下简称新长工务段)、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友公司)、江苏省通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5)淮法民初字第03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志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年,被上诉人新长工务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宗屹、通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汇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志菊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志菊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与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志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同宝审 判 员  孙 艳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