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毛秀云与孙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秀云,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888号申请执行人:毛秀云,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孙杰,男,1985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毛秀云与被执行人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杰未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杰送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孙杰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毛秀云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毛秀云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自本终结裁定送达之日起,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庆要审 判 员 彭向阳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