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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10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家荣与王茹聪、胡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荣,王茹聪,胡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0060号原告:陈家荣,男,194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王茹聪,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胡成杰,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荣诉被告王茹聪、胡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陈家荣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家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荣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家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