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执(民)字第4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贞海与桑植县空壳树乡陈家坪页岩砖厂、陈俊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贞海,桑植县空壳树乡陈家坪页岩砖厂,陈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民)字第482-1号申请执行人:王贞海,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白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桑植县空壳树乡陈家坪页岩砖厂,住所地桑植县空壳树乡陈家坪村。负责人陈俊海,该砖厂投资人。被执行人陈俊海,男,1966年5月1日出生,白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贞海与被执行人桑植县空壳树乡陈家坪页岩砖厂、陈俊海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俊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卜忠明审 判 员 卓小红人民陪审员 王本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功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