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28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姚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姚晓波,蔡和声,吴银儿,宁波旭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8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74495165-0),住所地宁波高新区聚贤路815号。代表人万恩平,行长。被执行人姚晓波,女,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蔡和声,男,194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吴银儿,女,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宁波旭海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112325-0),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信谊大厦907室。法定代表人王培娜,监事。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姚晓波、蔡和声、吴银儿、宁波旭海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晓波、宁波旭海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执行款396387.8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蔡和声、吴银儿在继承蔡张松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姚晓波、宁波旭海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蔡和声、吴银儿无遗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86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