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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南京尼玛克铸铝有限公司与Julio Cesar Vallarta Flores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尼玛克铸铝有限公司,JulioCesarVallartaFlores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079号原告:南京尼玛克铸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信诚大道108号(江宁开发区)。法定代表人:JoseErnestoSaenzDiaz,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JulioCesarVallartaFlores,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尼玛克铸铝有限公司诉被告JulioCesarVallartaFlores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尼玛克铸铝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JulioCesarVallartaFlores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南京尼玛克铸铝有限公司撤回对JulioCesarVallartaFlores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京尼玛克铸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胜审判员 姜 欣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