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02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02刑初294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6]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君、被告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小型普通客车,从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往中桥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广安市广安区青莲街与建安中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血液采集。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31mg/l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临时行驶车牌号、车辆信息、情况说明、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某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法条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阳娆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