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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3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苏州菲利达铜业有限公司与苏州久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菲利达铜业有限公司,苏州久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302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菲利达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陈菲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祥顺、范清月,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苏州久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淑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菲利达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久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在被执行人苏州久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查到有车号为苏E×××××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止,但该车目前去向不明,无法查扣,故现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到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因被执行人苏州久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涉案较多,且该公司尚结欠较多工人工资未支付,本院仅在另案中查封了该公司尚存的部分设备,目前正在处置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到庭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州久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26446.11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在被执行人名下除设备外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黄商初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徐建明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