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0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一涵、王丽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一涵,王丽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699号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97604-3,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9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许锵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爱缘,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车,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一涵,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王丽雪,女,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一涵、王丽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因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超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 晨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