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祀忠与青岛市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山东宏运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祀忠,青岛市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山东宏运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566号原告:高祀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业,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韩文东,总经理。被告:山东宏运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焕普,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祀忠与被告青岛市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宏运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祀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青岛市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欠款本金323445元,利息309042.2元,本息合计632487.2元;2.被告山东宏运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青岛市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各类钢材销售业务,被告青岛市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系电梯生产企业,长期以来,原告一直给被告青岛市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供应其生产所需要的各种型号钢材。截止2013年7月1日,被告青岛市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共欠原告高祀忠钢材款323445元,双方约定自欠款之日起,被告青岛市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按照2%月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由此,暂计算至2016年9月1日的利息为309042.2元。被告青岛市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一直以无款为由拒绝支付欠款本息。2014年4月,被告青岛市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青岛市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山东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并进行了公司名称工商变更登记。2015年6月18日,山东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宏运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后,原公司的对外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供货明细表及对账单等证据,可以看出原告所主张的债权,系由青岛福源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买卖钢材业务关系,而不是原告本人。虽然被告青岛市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写明是欠高祀忠钢材款,而高祀忠又是青岛福源泰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因本案当事人之间买卖钢材合同的主体是青岛福源泰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原告高祀忠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其不具备起诉的诉讼主体资格,故应驳回原告高祀忠的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祀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5元,退回原告高祀忠。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星星(2016)鲁0211民初12566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