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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6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上海沁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沁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6486号原告:上海沁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韩贤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张超,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表人:顾云锋,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沁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沁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1元,减半收取3,62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04元,合计诉讼费6,129.50元,由原告上海沁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梦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