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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永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69号罪犯杨永彪,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作出(2008)枣刑三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彪犯抢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临刑二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枣刑三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中,以抢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刑执字第05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至2031年10月10日止);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4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永彪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专项表扬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永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专项表扬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永彪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此外,该犯系漏罪加刑。本院认为,罪犯杨永彪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永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28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