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与被告甘肃某健身责任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甘肃某健身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940号原告:陶某被告:甘肃某健身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甘肃某健身责任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某负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曹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