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6261-16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荣源服务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雷吉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鹏荣源服务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雷吉学,邹良珍,雷桂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6261-16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荣源服务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根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经文侠,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臣莺,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吉学,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良珍,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桂花,女。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军,男,系上列三被上诉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推荐人员。上诉人深圳市鹏荣源服务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荣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吉学、邹良珍、雷桂花劳动争议纠纷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599-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鹏荣源公司与被上诉人雷吉学、邹良珍、雷桂花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各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原因问题,上诉人鹏荣源公司主张是被上诉人雷吉学、邹良珍、雷桂花自动离职,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同时,在2015年11月上诉人鹏荣源公司召集相关人员开会时,被上诉人雷吉学、邹良珍、雷桂花仍然到场参加,与上诉人鹏荣源公司关于被上诉人雷吉学、邹良珍、雷桂花已离职的主张不符。因此,上诉人鹏荣源公司主张被上诉人雷吉学、邹良珍、雷桂花系自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关于经济补偿的处理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上诉人雷吉学、邹良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上诉人鹏荣源公司主张其在春节期间已安排被上诉人雷吉学、邹良珍休了年休假。虽然上诉人鹏荣源公司主张根据被上诉人雷吉学本人记录的考勤时间制作而成的考勤表已显示春节期间存在放假事实,但该考勤表并非被上诉人雷吉学本人制作,没有被上诉人雷吉学、邹良珍的签名,被上诉人雷吉学、邹良珍对该证据材料也不予认可。而上诉人鹏荣源公司亦未提供被上诉人雷吉学本人记录的原始考勤时间以供核对。故本院对该考勤表不予采信。上诉人鹏荣源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安排被上诉人雷吉学、邹良珍休了年休假,其依法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审核算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鹏荣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三案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0元,均由上诉人深圳市鹏荣源服务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冼 朝 暾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上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