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车来金与毛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来金,毛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3222号原告:车来金,男,1976年12月9日生,现居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毛宗伟,男,1984年8月1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西路西苑新村A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来金与被告毛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或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故造成本院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车来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芳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