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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豫0185执恢182号冯俊超与王学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俊超,王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冯俊超,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学亮,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俊超与被执行人王学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8)登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学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学亮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