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4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绳停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绳停峰,王秀华,王东,王冬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936号申请人: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彭媛。被申请人:绳停峰,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被申请人:王秀华,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被申请人:王东,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申请人:王冬梅,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绳停峰、王秀华、王东、王冬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绳停峰、王秀华、王东、王冬梅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绳停峰、王秀华、王东、王冬梅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对外提供担���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明君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