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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1刑更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执行变更案件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克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1刑更358号罪犯唐克顶,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克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唐克顶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沪铁中刑执字第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克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1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克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以沪司狱北(2016)减字第25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7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唐克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6]274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唐克顶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克顶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唐克顶受到执行机关表扬5次、记功2次等奖励。罪犯唐克顶已全部缴纳了罚金。退赔赃款人民币1300元。以上事实,有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唐克顶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唐克顶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劳动和学习情况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档案资料,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克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和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克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清代理审判员 唐 毅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秋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