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6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美虹与陈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虹,陈宇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113号原告:陈美虹,女,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勤(系陈美虹儿子),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宇鹏,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美虹与被告陈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美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美虹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小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游林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