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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6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美虹与陈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虹,陈宇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113号原告:陈美虹,女,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勤(系陈美虹儿子),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宇鹏,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美虹与被告陈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美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美虹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小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游林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