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素丽与淮阳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素丽,淮阳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周素丽,女,汉族,1980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淮阳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来,该××经理。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豫1626民初375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周素丽诉淮阳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有存款可供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张德忠审判员 许成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