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黄山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美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美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414号原告:黄山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63438444Y。法定代表人:任爱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农,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美芬,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黄山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美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黄山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山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叶美芬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山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山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