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21民初4606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黄健,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兴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子女抚育费1000元/月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得份额赠予婚生女。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年生一女张某乙,2013年8月28日双方协议离婚;2014年2月27日复婚。复婚后,被告仍然对家庭不负责任,不惜举债赌博,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夫妻间为第三者插足经常打架淘气。自2014年9月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3月3日,10月13日,原告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然我行我素,对孩子的教育、生活不闻不问,双方之间也不联系,形同陌路人,现再次诉请离婚。被告张某甲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7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张某乙(现就读于海安县曲塘高级中学),2013年8月28日,双方在海安县民政局协议离婚,2014年2月27日,双方复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3月,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此次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张某甲邀请村书记及司法所人员参与调解,并当场给付原告孙某20000元,本院于同年3月28日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10月,原告孙某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然我行我素,毫无悔改之意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12月,本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6月,原告孙某在法律规定的不得起诉的期间内再次提起了离婚诉讼,本院裁定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现原告孙某再次诉请离婚。审理中,婚生女张某乙表示如原、被告离婚,其要求随原告孙某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婚后一段时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曾协议离婚,后又复婚,这段感情来之不易,原告曾两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希望原、被告双方更应该加强家庭责任感,共同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关系,加强沟通,互相关心,互相信任,求大同存小异,并继续关心、支持婚生女张某乙,让她有一个完整的家,但在本院两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据此可以认定双方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女张某乙一直随原告孙某生活,且其要求跟随原告生活,本院尊重张某乙的选择。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可由原、被告双方另行处理。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院准许。二、从2016年11月起,婚生女张某乙随原告孙某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被告张某甲每月负担子女抚育费600元至张某乙独立生活时止,该款由张某甲于每月25号前履行。如果义务人不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陆兴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严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