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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71行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赵西明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西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71行初675号原告赵西明,男,194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国昌。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魏东,区长。委托代理人方茜,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西明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确认注销土地行政登记无效一案中,原告赵西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西明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西明负担。审 判 长  谢玉清审 判 员  王 伟审 判 员  王新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崔俊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