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民初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桂书与王其华、甘田丰、泸州昂欣物流有限公司、泸州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桂书,王其华,甘田丰,泸州昂欣物流有限公司,泸州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711号之一原告:梁桂书,女,1967年9月7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王其华,男,195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甘田丰,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泸州昂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锦镇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59751021-3。法定代表人:金道亮,该公司经理。被告:泸州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喻寺镇,组织机构代码20471235-X。法定代表人:王其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桂书与被告王其华、甘田丰、泸州昂欣物流有限公司、泸州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川0521民初71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梁桂书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泸州昂欣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重汽王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泽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