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辖终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天下集美文广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天下集美文广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辖终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天下集美文广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亭路2号。法定代表人:林光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8层808。法定代表人:邢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冬,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萍,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市天下集美文广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厦门市天下集美文广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认为:厦门市天下集美文广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是从上海梦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获取有关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中国区总决赛的授权及服务,且亦是上海梦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赛事资料。因此,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列上海梦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被告。上海梦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在地为上海市青浦区,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厦门市天下集美文广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所称的上海梦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的是厦门市天下集美文广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市天下集美文广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厦门市集美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厦门市天下集美文广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从珍代理审判员 孙 艳代理审判员 吴广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美婷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