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苗景与杨桂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苗景,杨桂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3443号原告:陈苗景,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杨桂堂,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原告陈苗景为与被告杨桂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杨桂堂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27日,被告杨桂堂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被告杨桂堂账户30000元。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桂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苗景30000元。如被告杨桂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桂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静 来源:百度搜索“”